关于公开征集深圳国际金融博览会市场化合作伙伴的公告
为提升深圳国际金融博览会(以下简称“金博会”)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运营水平,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市场化合作伙伴。欢迎符合资质要求、有深度合作意向的企事业单位参与本项目报名应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征人项目任务
(一)参与金博会组织及市场化运营工作,提升金博会的品牌知名度、影响力、专业水准、展会规模和市场化水平。
(二)策划推进执行金博会各项工作,高水平办展办会,制定市场化推广策略,提升招商招展成效、扩大展会规模、提高展商品质、丰富展会题材、打造品牌IP活动、提升宣传推广效果、提高专业采购商比例、扩大展会成交效果。
(三)负责金博会现场运营管理。
(四)完成征集人要求的与金博会项目相关的工作。
二、应征人资质要求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征。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经营许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承接金博会市场化运营必需的专业能力、实力和管理团队;具有优秀的资源整合和业务推进能力,在展会运营管理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及创新性;具备优秀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能够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具备通过市场化运营,使金博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实现更好地可持续发展。
(五)应征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投标资格被取消、暂停;
2、最近三年内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情况;
3、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谋求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在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本项目应征时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
5、应征人及其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及个人。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三、应征人满足以下条件可优先
(一)具有丰富的政府展会运营经验,具有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展会的执行承办经验优先。
(二)具有丰富的展会市场化运营经验,有连续 5 年以上大型自主商业品牌展会举办经验优先。
(三)通过UFI认证的大型自主商业品牌展会的主承办单位优先。
(四)具有丰富的国际资源,能顺畅对接国际金融机构者优先。
四、合作期限
以实际协议签订为准。
五、应征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四)单位及主要团队详细介绍、业务范围、运营历史。
(五)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六)获奖(荣誉)情况。
(七)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展会的相关证明(如有)。
(八)连续5年以上大型自主商业品牌展会主办合同证明(如有)。
(九)通过UFI认证的证明(如有)。
(十)金博会市场化运营方案,包括招商招展、买家组织、宣传推广、活动策划、预期效果等。
(十一)承诺函。
(十二)其他支持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在有效期内且加盖公章提交电子版扫描件至指定邮箱。逾期提交资料、提交资料不全的应征单位,视作放弃应征资格,不再另行通知。
六、公示期限
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13日
七、报名应征及提交材料时间
电子版报名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18时,超过截止时间将不予受理。
电子版报名资料须在截止时间前统一打包发送至ccoicsz@qq.com,并在邮件主题注明“应征深圳国际金融博览会市场化合作伙伴”。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
八、综合评审
征集人将于2024年5月14日14:00举行综合评审会,评审结果将在征集人官网公示3个工作日,应征人应及时登录深圳国际商会官网(http://www.ccoic.org.cn/)查看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及时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征集人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或电话告知等方式通知中选应征人。
征集人与中选应征人应就项目具体合作情况尽快进行磋商,双方应在公示期满3个月内签署合作协议。如出现无法在指定期限内签署合作协议、中选应征人自愿放弃、征集人在与中选应征人磋商中发现中选应征人实际无法胜任本项目任务的情况,由征集人研究确定是否按评审成绩高低递补。
九、合作伙伴权益
在金博会市场化运作范围内,开展招展招商、活动策划、办展办会、买家组织、宣传推广等工作,负责市场化合作事项洽谈;获得共同参与展会运营管理、共建展商服务生态,帮助合作伙伴打造品牌影响力等合作伙伴权益。
十、保留权利
本次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国际商会所有。
十一、对本次征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称:深圳国际商会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国际商会大厦A座5楼
联系方式:胡小姐,0755-33358285
深圳国际商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