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税收协定,“走出去”减负有招
在国际竞争形势越发激烈的背景下,税制问题成为影响国际资本流动的关键所在。“一带一路”建设为企业“走出去”创造了难得的机遇,但是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以及形式多样的跨境贸易和合作,不少企业对“走出去”中的种种税收问题感到茫然。因此,就企业层面而言,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协定条款,对有效提升境外投资竞争力、不断走向深化的国际经济合作而言至关重要。
在日前由北京市商务委、北京市贸促会、北京国际商会、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协会共同举办的“‘一带一路’税收暨国际税收新规”宣介会上,北京市地税局国际处处长王秉明以“税收协定服务企业‘走出去’”为主题,进行了相关讲解。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资本技术或劳务输出国(又称居民国)和东道国(又称所得来源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分配跨国经营及投资所得的征税权,从而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双边经济、技术、文化、人员等的交流。“当前,税制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国际资本流动的关键。”王秉明介绍说,我国已经与105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其中101个协定已经生效。此外,内地与香港、澳门也分别签署了税收安排。2014年,我国与德国、俄罗斯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税收协定;2015年,我国与智利、津巴布韦、俄罗斯、印度尼西亚签署了税收协定和议定书;2016年,我国与罗马尼亚、波兰、马来西亚、柬埔寨、巴基斯坦等签署了税收协定和议定书。三年来,我国共与1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6个税收协定(含议定书)。
税收协定对企业“走出去”发挥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避免在中国和投资国就同一笔所得双重缴纳所得税;另一方面,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境外税收争议。从协定执行情况来看,这些协定为我国‘走出去’企业降低了境外税收负担,提高了其在海外的竞争力。”王秉明解释说。
“税收协定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进而实现缔约双方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
该如何抵免相关税收呢?王秉明介绍说,根据现行税收法律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面临着被所得居民国和来源国双重征税的可能性。为了避免该问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照规定在境内抵免,即大家熟知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税收协定不应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在抵免的范围内。因此,企业取得来源于已经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所得需要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的,应在当地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否则因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在来源国多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境内抵免。
他举例说,假设我国企业在A国投资持有企业股权,A国企业向我国企业分配100万元股息。根据A国国内税法规定,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征收15%的预提所得税,但根据双边税收协定,对于支付给我国税收居民企业的股息,A国税务当局征收的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因此,我国的居民企业可以向A国税务机关提出按照税收协定5%的税率纳税,即在A国缴纳5万元的所得税,这部分税款可以计入在我国税收抵免的范围。但如果我国居民企业未在俄罗斯提出享受协定待遇,而按照当地税法缴纳15万元的所得税,那么多出协定规定的10万元税款是不能在中国抵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