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出口退税云讲堂 第4期:出口企业外购口罩等防疫物资可以申请退税吗?
为了更好服务疫情防控和做好“稳外贸”工作,帮助出口企业及时、准确掌握和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红利和各项服务措施,广东省税务局开展“出口退税云讲堂”系列课程,通过视频微课、视频直播等多种方式,向出口企业进行政策讲解。课程将不定期通过“广东税务”公众号、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发布,敬请留意。
第四期
最近收到许多小伙伴的咨询电话:我公司原来出口的是家电(服装、家具、陶瓷……)等产品,现在由于海外疫情严重,国外客户增加了口罩等防疫物资的订单,请问我公司外购这类防疫物资的出口可以申请退税吗?
事不宜迟,一起来看具体内容吧:
案例一: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列名生产企业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附件5,广东省内仅有两户生产企业在内(此略)。
——所以,如果你公司不属于“列明生产企业”,对于外购口罩出口的情况,要看是否符合视同自产的条件。如果符合,则可以申请退(免)税;如果不符合,则不能适用退(免)税政策。
案例二:
防护服的现行退税率为13%,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所以此种情况下,你公司购进防护服出口,可以申请退税。退税额为进项发票的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即100×13%=13万元。
案例三:
案例四:
——所以此种情况下,你公司外购的体温计出口,不可以申请退税,适用免税政策。
往期回顾
政策丨出口退税云讲堂 第1期: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重大变化
政策丨出口退税云讲堂 第2期:退税率提高及恢复退(免)税权政策
政策 | 出口退税云讲堂 第3期:“非接触式”办理出口退(免)税
来源:广东国际商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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